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創立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增訂籃球隊章程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系系學會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情感、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精神、建立師生、同儕及社團之間之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是本校企業管理系擁有正式學籍且繳納完整系費之學生,均屬企管系學會之基本會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是基本會員都擁有提議、表決、選舉、被選舉、參與活動和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與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組織為會員大會。
第七條:本會採會長制,由會長總管會務,且會長由學會會員中選舉產生,會長擁有遴選本會幹部之人事權。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活動、公關、器材、體育、社區教學、美宣、資訊、財務、舞蹈、十二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數人,以實際工作狀況增減職務。
第九條:副會長及執行秘書之職在輔助會長執行會務,且於會長因公務不在時代理會務。
第十條:各組織職掌如下
一、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總理會內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管系學會。
二、副會長:輔助會長處理一切事務;於會長因公務或不在缺位時,暫代會務。
三、執行秘書:執行正、副會長交付之事務;負責督導各組工作事務之進展與品質,並管理會議上的秩序、流暢及聯絡各組織間的溝通。
四、活動組:負責活動內容之節目規畫安排,企劃書、簽呈的書面撰寫,負責簽呈和回呈的流程事務,以及活動相關事宜。
五、舞蹈組:輔助各活動所有有關的舞蹈內容,舞蹈長負責編舞、排舞、教學員跳舞,以及規劃練舞進度及時間。
六、美宣組:負責每次活動之海報、宣傳出版物、評鑑封面設計、各類掛牌及活動場地之佈置。
七、財務組:總管會內各項經費支出與稽核,設置出納與財務兩人,分別保管經費與處理帳務,編制系學會每月之財務報表。
八、器材組:負責每次活動器材之租借,保管與場地維護,每月清點學會財產。
九、公關組:負責聯絡活動之場地、人員通知,對校內、為各社團組織信函做聯繫處理、以及各類活動宣傳造勢。
十、資訊組:活動攝影人員;負責網頁設計及更新維護、系上電腦基本維修及保養。
十一、體育組:負責與辦聯誼性之體育活動、代表本會參與校內外體育活動之決策與發言。
十二、社區教學組:增進社區與學校之感情,帶動中小社團發展,設計社區教學活動課程內容。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學期舉辦兩次,於學期開始與結束前,各班應派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欲申請設立系學會之附屬組織,須提交報告及組織章程經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特設之監督組織,負責審核本會財政及預算之運用,並有預算使用決定權。
第十四條:本會應於學期初時提出活動預算規劃表,呈送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應於兩週內決議,將授權書轉送本會,由本會公告並徵收會費。
第十五條:凡為本系班級之班代均為監事會之委員,倘若班代因其不克之事由無法與會者,該班得另推賢達為代表。
第十六條:本會幹部,不得兼任監事會代表。設監察委員長一名及監察委員數名,並由前任本會財務長擔任監察委員長。(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修訂)
第七章: 選舉
第十七條:系學會會長需任期屆滿(任期為一年)前一個月舉行改選並於每年上學期結束前完成改選。(於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修訂)
第十八條:正式選前兩週,應召開幹部會議討論相關事宜,並將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各班班代。
第十九條:候選人資格:參選者不得為下屆畢業生。凡是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擁有正式學籍者學生,且繳納會費完整者。
第二十條:候選人登記辦法:各候選人均可自由參加,可跨班、跨學制。在選舉前兩週自行將參選資料交至學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選舉方法: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方式選舉。
第二十二條:競選規則如下:
一、宣傳期為兩週,兩週後進行投票。
二、宣傳時,候選人需保有民主素養競爭。
三、宣傳時所需海報,得經由系會核准始可張貼。
四、如選舉時,有任何舞弊情形發生時,得取消該候選人資格。並依照舞弊情形之輕重,略施薄懲。
第二十三條:當選資格:基本會員投票率須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始生效。會長由相對高票當選。若候選人只有一名,同意票數需達投票人數一半,得以當選。會長任期一年,連選連任得一次。(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訂)
第二十四條:如開票結果全體候選人皆無達當選資格,則此次選舉無效。本會必須於開票日後三日內召開幹部會議,重新訂定選舉日期,並將新訂定之選舉日期公告。(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
第二十五條:舉行選舉之日期、地點與相關事宜,應於選舉前五日,以書面方式告知各班班代,以轉告全體同學。投票結束後,應由公開見證人立即開票、計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二十六條:會長於任內,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會聲譽時,本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由會員大會代表以書面說明提出彈劾,彈劾案提出,會員代表大會立即組織三人以上之調查小組,查明事實真相,提出報告並聽取雙方之答辯,經討論後,方可進行彈劾案之表決,彈劾案的通過許以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為之。
第二十七條:會長彈劾案通過後,由會員代表互推與會代表負責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會長罷免認可投票,罷免的成立須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表決通過,始成立之。
第二十八條:會長於任內因休學、退學、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會員大會代表提出辭呈,經核准辭職,並公告。
第二十九條:會長如任內,如遭罷免、撇職,出缺由副會長升任之。會長、副會長接出缺時,剩餘任期超過六個月時,依選舉法改選之;少於六個月時,則由其餘幹部互推一人代理會務至屆滿為止。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基本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各類補助。
三、機關團體及個人贊助。
四、活動收費。
五、系會會費孳息。
六、其他。
第三十一條:會費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時一年一次繳交。會費之繳交,係依據本會提出活動規劃之預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監事會議經監事會審核公告會費之金額,酌量收費。
中、低收入戶者,如提出證明,經會長和系會幹部審核通過後,可予以減免二分之一。系費各年級每年之系費明細規劃情形,一年級2000元、二年級750元、三年級750元、四年級1000元。(此系費明細規劃情形適用於103學年度前入學之學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學期中如遇有臨時需要之經費,由本會向監事會提出申請並核准始可徵收臨時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之各項收支,應將悉數詳記於帳冊內,每個月須編製財務報表,並呈報系辦公室及各班公佈欄。
第三十四條:任期年度終了所剩餘之會費,除另有決議之部分,須全數移轉下一任,併入收入項目。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資產,由本會器材組保管,移交時須提出資產清冊。
第九章: 移交
第三十六條:本會幹部之交接,應於每下學期期初社員大會前完成交接。(於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修訂)
第三十七條:交接之進行,應由會員大會及上任後第一次社員大會,請上級師長監督之,並由監察委員長擔任監交人。(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訂)
第三十八條: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會會印及代表之物。
二、全體幹部、會員大會及全體會員之名冊。
三、帳冊及剩餘款項。
四、資產清冊及冊內所列之本會資產。
五、存檔之各項資料。
六、其他有關之物件。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組織章程為規範組織之權利義務所用,往後幾屆不適用時,得適時宜時修改。
第四十條:本章程之修訂,依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經由會員代表大會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立之。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以會員大會修正增減章程訂之。
第四十二條:企聯會補助辦法,北區補七位;中區補五位;南區補三位,如有其他費用支出,必須經過會長、財務長同意通過才可補助。
第四十三條:盃賽補助辦法由球隊組織章程中訂定明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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