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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系學會會費收取辦法

 

103年6月2日第十五屆系學會幹部會議制訂全文

 

103年6月4日第四屆監察委員會審查會議核備

 

第一條          依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三條規定,凡是本校企業管理系擁有正式學籍且繳納完整系費之學生,均屬企管系學會之基本會員。

 

第二條          會費每學年上學期初收取一次,由財務長執行之。

 

第三條          會費收取金額由本會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監事會議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監事委員會提出,監事委員會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監事會議前經全體委員書面同意。

 

第四條          若本會未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時間內提出會費收取金額,由監事委員長依照上學年度會費收取金額提出下學年度收取金額,本會不得增加。

 

第五條          會費收取金額經監事委員會同意後,交付指導老師核備,始得收取。

 

第六條          會費收取時,應盡告知本會會員基本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本會財務長應於會員繳納會費後核發收據,供雙方存查。

 

第八條          如有依本辦法退費者,本會財務長務必給予領據,供雙方存查。

 

第九條          為減輕家境清寒學生負擔,如家中為中、低收入戶者,得持相關證明向財務長提出申請,只需繳交會費之一半金額,即視同繳費會員。

 

第十條          如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但已繳交全額會費者,得持相關證明向財務長提出申請,辦理退費。

 

第十一條       各學期休、轉學並以繳交會費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務部提出退費申請。

 

第十二條       退費應提出書面申請。退費之申請書、作業程序及申請會員所需繳交相關證明,由財務長訂定。

 

第十三條       除寒、暑假以外,財務長應於財務長收件日次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費。

 

第十四條       退費之額度,依財務長收件日為基準,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第一學期開始日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收件者,退費六分之五。

 

二、第一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收件者,退費三分之二。

 

三、第一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期末考溫書週前最後一天上課日收件者,退費二分之一。

 

四、寒假開始至第二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收件者,退費三分之一。

 

五、第二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收件者,退費六分之一。

 

六、第二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期末考溫書周前最後一天上課日收件者,不退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若本會財務長不克收件時,由會長、出納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收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幹部會議通過,交付監事委員會核備後,由會長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會長公布後即時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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