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議題或宣布事項:
- 說明6月~8月重大收支與零用金
- 105-2決算表、106-1預算表
- 財務規章辦法
- 6月份零用金最大支出為系遊-活動費用$412元整,最大收入為系遊-活動費用退回(漆彈)$670元整,零用金餘額$3,739元整
- 7月份零用金最大支出為一般行政$595元整,零用金餘額$2,405元整
- 8月份零用金最大支出為一般行政-刻印$180元整,零用金餘額$2,668元整
- 6月份收支明細較大的支出為系遊-活動費用(漆彈費用)$25,125元整,較大收入為系遊-學員報名費$33,100元整,6月份收入總共$58,048元整,支出總共$59,675元整,105學年度可用餘額為$127,278元整
- 7月份收支明細較大的支出為迎新-場地訂金$10,000元整,較大收入為零用金餘額$2,405元整,7月份收入總共$2,405元整,支出總共$23,777元整,105學年度可用餘額為$105,906元整
- 8月份收支明細較大的支出為零用金支出$3,000元整,較大收入為零用金餘額$2,688元整,8月份收入總共$2,688元整,支出總共$3,000元整,106學年度可用餘額為$6,688元整
- 104學年度第2學期總收入$403,974元整,總支出$190,053元整,餘
- 105學年度第1學期預算收入為四年級系費$142,000元整、三年級系
討論議題或宣布事項:
- 每個月底出納長及財務長需繳交月報表給指導老師簽核並公告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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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系會費收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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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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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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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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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收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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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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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每學年上學期初收取一次,由財務長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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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每學年上學期初收取一次,由財務組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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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數:共票。 不同意票數:共票。 廢票:共票。
討論議題或宣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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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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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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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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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收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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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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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本要點第九條規定但已繳交全額系會費者,於第一學期開始兩週內,得持相關證明向財務長提出申請,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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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本要點第九條規定但已繳交全額系會費者,於第一學期開始兩週內,得持相關證明向財務長提出申請,辦理退費,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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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數:共票。 不同意票數:共票。 廢票: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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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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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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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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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收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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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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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期休、轉學並已繳交系會費者,退費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務長提出退費申請,並填寫系會費退費專案申請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完成作業程序,由財務長審核資料無誤後,即可提請退還系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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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期休、轉學並已繳交系會費者,退費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務長提出退費申請,並填寫系會費退費專案申請書、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繳還系會費收據,且經由申請專案各單位審核無誤後,方可通過申請退費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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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數:共票。 不同意票數:共票。 廢票:共票。
討論議題或宣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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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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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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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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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收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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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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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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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系會費之會員須由本人親自前往本會辦理退費,除意外事故身亡之會員可由家長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會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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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條文,故原條文往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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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數:共票。 不同意票數:共票。 廢票: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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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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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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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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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收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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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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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依本要點第十一條退費者,本會財務長務必開立系會費退費收據,以便日後供雙方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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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退費資格且審核通過者,除寒、暑假以外,出納長應於收到退費專案申請書次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費,並且由本會財務長開立系會費退還收據,以便日後供雙方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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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為第十三條,故原條文往前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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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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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寒、暑假以外,財務長應於財務長收件日次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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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數:共票。 不同意票數:共票。 廢票:共票。
討論議題或宣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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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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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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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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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收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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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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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之額度,依完成退費流程並交由財務長審核收件日為基準,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第一學期開始日起至該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申請退費,則退費六分之五。
二、第一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申請退費,則退費三分之二。
三、第一學期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期末考溫書週前最後一天上課日申請退費,則退費二分之一。
四、寒假開始至第二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申請退費,則退費三分之一。
五、第二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申請退費,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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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之額度,依完成退費申請流程並交由財務長審核收件日為基準,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第一學期開始日起至該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申請退費,則退費六分之五。
二、第一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申請退費,則退費三分之二。
三、第一學期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期末考溫書週前最後一天上課日申請退費,則退費二分之一。
四、寒假開始至第二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申請退費,則退費三分之一。
五、第二學期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申請退費,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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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或宣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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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六分之一。
六、第二學期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期末考溫書週前最後一天上課日申請退費,則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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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六分之一。
六、第二學期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期末考溫書週前最後一天上課日申請退費,則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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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數:共票。 不同意票數:共票。 廢票: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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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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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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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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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費收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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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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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本會財務長不克收取退費相關文件時,由會長或出納長代理收件,若會長及出納長不克收取退費相關文件時,則由其他幹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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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若遇財務組不克前往執行時,則由會長或副會長代理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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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數:共票。 不同意票數:共票。 廢票:共票。
討論議題或宣布事項:
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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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執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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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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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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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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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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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宣執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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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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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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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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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執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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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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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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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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