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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創立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期末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期初社員大會增訂籃球隊章程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期末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期末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於期末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期末社員大會增訂公布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於期初社員大會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則

  • 本系系學會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以聯絡情感、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精神、建立師生、同儕及社團之間之橋樑。

 

第二章  會員

  • 凡是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擁有正式學籍之學生,均屬本會之基本會員。(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修訂)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 基本會員權利

凡是有繳納系會費之基本會員都擁有提議、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參與活動及其他應享有之權利;基本會員僅享有提議、表決、選舉、罷免與參與活動之權利。(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 基本會員義務

基本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與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 本會最高權力組織為會員大會。(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修訂)
  • 本會採會長制,由會長總管會務;會長由選舉產生且擁有遴選本會幹部之人事權。(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修訂)
  • 顧問團由前任會長為當然顧問,並召集顧問成員,顧問成員由歷屆全體幹部擔任聘請得以諮商輔導本會運作之成員。(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 本會設顧問團、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活動、公關、美宣、財務、器材、資訊、社區教學、舞蹈、體育十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數人,以實際工作狀況增減職務。(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 副會長及執行秘書之職在輔助會長執行會務,且於會長因公務不在時代理會務。
  • 各組織職掌如下

   一、顧問團:必須監督規劃組織運作及規劃,給予指導和建議,需定期瞭解當屆系務及活動狀況。(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增訂)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總理會內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修訂)

   三、副會長:輔助會長處理一切事務;於會長因公務或不在缺位時,暫代會務。

   四、執行秘書:執行正、副會長交付之事務;負責督導各組工作事務之進展與品質,並管理會議上的秩序、流暢及聯絡各組織間的溝通。

   五、活動組:負責活動內容之節目規畫安排,企劃書、簽呈的書面撰寫,負責簽呈和回呈的流程事務,以及活動相關事宜。

   六、公關組:負責聯絡活動之場地、人員通知,對校內、為各社團組織信函做聯繫處理、以及各類活動宣傳造勢。

   七、美宣組:負責每次活動之海報、宣傳出版物、評鑑封面設計、各類掛牌及活動場地之佈置。

   八、財務組:總管會內各項經費支出與稽核,設置出納與財務兩人,分別保管經費與處理帳務,編制系學會每月之財務報表。

   九、器材組:負責每次活動器材之租借,保管與場地維護,每月清點學會財產。

   十、資訊組:活動攝影人員;負責網頁設計及更新維護、系上電腦基本維修及保養。

   十一、社區教學組:增進社區與學校之感情,帶動中小社團發展,設計社區教學活動課程內容。

   十二、舞蹈組:輔助各活動所有有關的舞蹈內容,舞蹈長負責編舞、排舞、教學員跳舞,以及規劃練舞進度及時間。

   十三、體育組:負責與辦聯誼性之體育活動、代表本會參與校內外體育活動之決策與發言。

 

第五章  會議

  • 社員大會每學期舉辦兩次,於學期開始與結束前,各班應派班代為代表參加,本會議採公開形式,凡基本會員均可列席旁聽。(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 欲申請設立系學會之附屬組織,須提交報告及組織章程經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 會長每週需定期召開幹部例行會議,如遇不可避免之因素,則另訂開會日期(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增訂)

 

第六章  監事會

  • 監事會為本會特設之監督組織,負責審核本會財政及預算之運用,並有預算使用決定權。
  • 本會應於每學期期初時提出活動預算規劃表,呈送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應於兩週內決議,將授權書轉送本會,由本會公告。(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 凡為本系班級之班代及總務均為監事會之委員,倘若班代或總務因其不克之事由無法與會者,該班得另推副班代為代表,本會議採公開形式,凡基本會員均可列席旁聽。(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修訂)
  • 本會幹部,不得兼任監事委員代表,若該班班代或總務為本會幹部,則該班另派副班代或其他幹部為代表。(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增訂)
  • 設監察委員長一名及監察委員二十四名,並由前任本會財務長擔任監察委員長(簡稱:監察長)。(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第七章  選舉及彈劾

  • 系學會會長需任期屆滿(任期為一年)前一個月舉行改選並於每年上學期結束前完成改選。(於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修訂)
  • 正式選舉前兩週,應召開選舉籌備會議討論相關事宜,並由執行秘書為當然總召,負責所有選舉之相關事務,若無執行秘書則由系會推選出一位幹部(除會長)為總召。(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修訂)
  • 候選人資格:參選者不得為下屆畢業生。凡是基本會員,且繳納系會費完整者。(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 候選人登記辦法:在選舉前兩週自行將參選資料交至學會辦公室。(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修訂)
  • 選舉方法: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方式選舉。
  • 競選規則如下:

  一、  宣傳期為兩週,兩週後進行投票。

  二、  宣傳時,候選人需保有民主素養競爭。

  三、  宣傳時所需海報,得經由系會核准始可張貼。

  四、  如選舉時,有任何舞弊情形發生時,得取消該候選人資格。並依照舞弊情形之輕重,略施薄懲。

  • 當選資格:投票率須達全體企管系學生三分之一以上,始生效。會長由相對高票當選。若候選人只有一名,同意票數需達投票人數一半,得以當選。會長任期一年,連選連任得一次。(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訂)
  • 如開票結果全體候選人皆無達當選資格,則此次選舉無效。本會必須於開票日後三日內召開幹部會議,重新訂定選舉日期,並將新訂定之選舉日期公告。(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
  • 舉行選舉之日期、地點與相關事宜,應於選舉前五日,以書面方式告知各班班代,以轉告全體同學。投票結束後,應由公開見證人立即開票、計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 會長於任內,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會聲譽時,本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由會員大會代表以書面說明提出彈劾,彈劾案提出,會員代表大會立即組織三人以上之調查小組,查明事實真相,提出報告並聽取雙方之答辯,經討論後,方可進行彈劾案之表決,彈劾案的通過許以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為之。
  • 會長彈劾案通過後,由會員代表互推與會代表負責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會長罷免認可投票,罷免的成立須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表決通過,始成立之。
  • 會長於任內因休學、退學、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會員大會代表提出辭呈,經核准辭職,並公告。
  • 會長如任內,如遭罷免、撇職,出缺由副會長升任之。會長、副會長皆出缺時,剩餘任期超過六個月時,依選舉法改選之;少於六個月時,則由其餘幹部互推一人代理會務至屆滿為止。

 

 

第九章  經費

  •   經費來源

       一、 基本會員繳納之系會費。

       二、 各類補助。

       三、 機關團體及個人贊助。

       四、 活動收費。

    五、 系會費孳息。

    六、 其他。

  • 系會費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時一年一次繳交。系會費之繳交,係依據本會提出活動規劃之預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監事會議經監事會審核公告系會費之金額,酌量收費。
  • 家境清寒者,如提出中低、低收入戶證明,經會長和系會幹部審核通過後,中低收入戶可予以減免二分之一,低收入戶可予以減免三分之二。系會費依照各學期活動規劃,調整收費金額。(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修訂)
  • 學期中如遇有臨時需要之經費,由本會向監事會提出申請並核准始可徵收臨時系會費。(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修訂)
  • 本會之各項收支,應將悉數詳記於帳冊內,每個月須編製財務報表,並呈報本系辦公室及公告網路。(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修訂)
  • 任期年度終了所剩餘之系會費,除另有決議之部分,須全數移轉下一任,併入收入項目。(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修訂)
  • 本學年度終了所剩餘之系會費,將於下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監事會審查無誤後轉入本會基金帳戶,其經費使用辦法另訂之。
  • 本會之資產,由本會器材組保管,移交時須提出資產清冊。

 

 

第十章  移交

  • 本會幹部之交接,應於每下學期期初社員大會前完成交接。(於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修訂)
  • 交接之進行,應由會員大會及上任後第一次社員大會,請上級師長監督之,並由監察委員長擔任監交人。(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訂)
  • 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 本會會印及代表之物。

        二、 全體幹部、會員大會及全體會員之名冊。

        三、 帳冊及剩餘款項。

        四、 資產清冊及冊內所列之本會資產。

        五、 存檔之各項資料。

    六、 雲端帳戶。

        七、 其他有關之物件。

 

第十一章  附則

  • 組織章程為規範組織之權利義務所用,往後幾屆不適用時,得適時宜時修改。
  • 本章程之修訂,依由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經由會員代表大會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立之。(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修訂)
  • 其他未盡事宜,以會員大會修正增減章程訂之。
  • 企聯會補助辦法,北區補七位;中區補五位;南區補三位;東區補兩位,如有其他費用支出,必須經過會長、財務長同意通過才可補助。(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修訂)
  • 盃賽補助辦法由球隊組織章程中訂定明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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